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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 一 條: | 本會名為「社團法人高雄市關懷魚鱗癬協會」﹙以下簡稱本會﹚。 | |
| 第 二 條: |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福團體,非以營利為目的。 | |
| 第 三 條: | 本會為發揮人性光輝,結合社會資源之力量,協助魚鱗癬患者走出陰暗角落,輔導 其就醫、就學、就業,使重返社會,加入社會生活﹔享受與正常人應有之權利及義務,拓展其生活空間﹔同步創設各種有利社會之公益事業,促進安和樂利之社會為宗旨。 | |
| 第 四 條: | 本會以高雄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,事實必需時,得在其他縣市設立分會或辦事處。 ﹙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二路三六六號八樓之二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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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 五 條: | 本會之任務如左︰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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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 七 條: | 本會會員分列如左: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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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 八 條: |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,章程或不遵守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 | |
| 第 九 條: |
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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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 十 條: |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註:但應於一個月前預告。 | |
| 第 十一 條: |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己繳納之各項費用,不予退還‧ | |
| 第 十二 條: | 準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 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 其他會員無此項權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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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 十三 條: |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,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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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 十四 條: | 本會以準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,監事會為為監察機構 | |
| 第 十五 條: |
準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左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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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 十六 條: |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、監事三人,由準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 選舉此項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、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依序遞補,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。 理事、監事、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,依得票數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定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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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 十七 條: |
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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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 十八 條: |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理事會主席。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,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;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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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 十九 條: |
監事會職權如左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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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 二十 條: |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 | |
| 第二十一條: | 理事、監事之任期二年,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為限。 | |
| 第二十二條: |
理事、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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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二十四條: |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解聘時亦同第二十五條: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。 | |
| 第二十六條: |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行,變更時亦同。 | |
| 第二十七條: |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六人,顧問不限人數,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。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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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二十八條: |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: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時召開之。 | |
| 第二十九條: | 準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準會員(會員代表)代理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 | |
| 第 三十 條: | 準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,以準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.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、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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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三十一條: |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吹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應函報主管機關備查,並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 | |
| 第三十二條: | 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。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;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 | |
| 第三十三條: | 本會應於召開準會員(會員大會)大會十五日前,或召開理事會、監事會、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,將開會通知單報主管機關備查,並將會議紀錄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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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三十四條: |
本會經費來源如左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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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三十五條: |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 | |
| 第三十六條: | 本會每年編造預(決)算報告,於每年終了之後二個月內,經理事會審查,提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並報主管機關核備,準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,應先報主管機關,後提報大會追認,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,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。 | |
| 第三十七條: | 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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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三十八條: |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辨理。 | |
| 第三十九條: | 本會辦事細則,由理事會訂定之。 | |
| 第 四十 條: | 本章程經準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。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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