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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章程
首頁 > 關於本會 > 組織章程
   
*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四日訂立
*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六日修訂    
  * 第一章 總則
  第 一 條: 本會名為「社團法人高雄市關懷魚鱗癬協會」﹙以下簡稱本會﹚。
  第 二 條: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福團體,非以營利為目的。
  第 三 條: 本會為發揮人性光輝,結合社會資源之力量,協助魚鱗癬患者走出陰暗角落,輔導 其就醫、就學、就業,使重返社會,加入社會生活﹔享受與正常人應有之權利及義務,拓展其生活空間﹔同步創設各種有利社會之公益事業,促進安和樂利之社會為宗旨。
  第 四 條: 本會以高雄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,事實必需時,得在其他縣市設立分會或辦事處。       
﹙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二路三六六號八樓之二﹚
  第 五 條: 本會之任務如左︰
   
  • 凡中華民國國民,不論男、女、老、幼,不究其宗教或黨派,經醫院認定其為魚鱗癬病之患者,皆可申請入會為傷友會員。
  • 凡參加本會「個人會員」或「團體會員」後,皆可享有本會之權利及應盡之義務,但團體會員,至少推派代表一至二人,以行使權利。
  •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個人或團體,皆可參加為會員。
  • 凡本會之會員,皆應繳納入會費。
  • 輔導及協助魚鱗癬患者就醫,會給予醫藥費用之輔助。
  • 慰勉會員繼續求學,樂觀奮鬥。
  • 啟發會員向善、向上、參與就業。
  • 照顧老年會員使其入慈善機構就養。
  • 深入訪問會員及其家屬,交換其生活及醫療經驗,或代洽全省各醫療機構請求輔導協助,互換資訊。
  • 鼓勵患者適應社會,復健輔導、心理建設,開拓人際關係,及職技訓輔導。
  * 第二章 會員
  第 七 條: 本會會員分列如左:
   
  • 準會員︰凡贊同本會宗旨,年滿二十歲,設籍本市,有行為能力,具有高雄 市戶籍資格者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後, 為準會員。
  • 團體會員︰凡各公私立機構團或團體,贊同本會宗旨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 事會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後,為團體會員,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至 二人,以行使權利。
  • 愛心會員︰每個月定期捐款,不限金額,不限縣市者。
  • 贊助會員︰不定時、不限縣市、不限金額之捐款者。
  • 榮譽會員︰凡曾一次捐款達十萬元以上者,皆為榮譽會員。
  • 學生會員︰凡在學學生、不限縣市、年齡之捐款者。
  第 八 條: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,章程或不遵守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  第 九 條:

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
  •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     
  • 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  第 十 條: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註:但應於一個月前預告。
  第  十一  條: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己繳納之各項費用,不予退還‧
  第  十二  條: 準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
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
其他會員無此項權利。
  第  十三  條: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,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  * 第三章 組織及會員
  第  十四  條: 本會以準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,監事會為為監察機構
  第  十五  條:

準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左:

  • 訂定與變更章程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  • 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      
  • 議決入會費、各項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       
  •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      
  • 議決財產之處分。      
  • 議決團體之解散。      
  • 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      
  • 與會員權利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。
  第  十六  條: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、監事三人,由準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選舉此項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、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依序遞補,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。
理事、監事、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,依得票數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定之。
  第  十七  條:

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       

  • 議決準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召開事項。       
  • 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       
  •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       
  • 議決理事,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       
  • 聘免工作人員。       
  •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       
  • 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  第  十八  條: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
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理事會主席。
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,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;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  第  十九  條:

監事會職權如左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  •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  • 審核年度決算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  •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  •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  • 其他應察事項。
  第  二十  條: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  第二十一條: 理事、監事之任期二年,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為限。
  第二十二條:

理事、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           

  • 喪失準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
  •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及監事會共同決議通過者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
  • 被罷免或撤免者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
  •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  第二十四條: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解聘時亦同第二十五條: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。
  第二十六條: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行,變更時亦同。
  第二十七條: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六人,顧問不限人數,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。
  *  第四章 會議
  第二十八條: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: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時召開之。
  第二十九條: 準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準會員(會員代表)代理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  第  三十  條: 準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,以準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.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、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   
  •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  • 準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  • 理事監事之罷免。
  • 財產之處分。
  • 團體之解散。
  •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  第三十一條: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吹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應函報主管機關備查,並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  第三十二條: 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。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;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  第三十三條: 本會應於召開準會員(會員大會)大會十五日前,或召開理事會、監事會、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,將開會通知單報主管機關備查,並將會議紀錄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  *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  第三十四條:

本會經費來源如左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  • 入會費:準會員入會時,應繳月費一佰元或年費一仟二佰元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  • 愛心會費、贊助會費、榮譽會費、學生會費、團體會費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  • 捐款帳號基金及其孳息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  • 會員捐款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  • 委託收益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  • 事業費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  • 其他收入。
  第三十五條: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  第三十六條: 本會每年編造預(決)算報告,於每年終了之後二個月內,經理事會審查,提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並報主管機關核備,準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,應先報主管機關,後提報大會追認,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,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。
  第三十七條: 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  *  第六章 附則
  第三十八條: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辨理。
  第三十九條: 本會辦事細則,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  第  四十  條: 本章程經準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。
本頁最後更新時間:2009-09-10 16:56:01